东湖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高级人才幼我
所得税嘉奖执行定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当局关于加快东湖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定见》(鄂发〔2010〕4号)和《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当局关于全力推动武汉东湖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武发〔2010〕4号)心灵,进一步优化东湖国度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人才发展环境,成立和美满人才激励、引进机造,规范示范区各项高级人才幼我所得税嘉奖政策,现提出如下定见:
一、激励各类高级人才在示范区创业和工作,对于在示范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聘用的缴纳幼我所得税且纳税信誉纪录优良的人员,切合下列前提之一者,能够依照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幼我所得税视注开发区二级处所留成部门100%的尺度予以嘉奖:
(一)跨国公司地域总部,注册本钱1000万美元(含)以上表商投资企业,世界500强中的境表公司在示范区投资企业聘用的,陆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者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二)示范区从事光电子信息、生物、消费电子、新能源、环保产业和高新技术服务业的企业聘用的,陆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者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高级治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
(三)示范区科技钻研开发机构聘用的,陆续2年以上担任主任或者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四)示范区纳税1000万元以上且为示范区支持的沉点企业聘用的,陆续2年以上担任副总经理以上或者相当职务且年薪15万元(含)以上的人员。
二、切合上述前提的人员,经由税务部门对其上年度所缴纳工薪幼我所得税税额进行确认后,通过其地点单元向示范区提出申请,经受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核准,并兑现有关嘉奖。
三、各有关单元和当事人员该当如实提供申报资料,并对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正确性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司法责任。
四、本定见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掌管诠释。
五、本定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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